《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第五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符合建设实施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指导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
属于涉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务内网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填报,或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地方,应当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时,应当确定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按下达方式分类,包括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按项目下达。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责任,推动投资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形对投资计划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步研究对相应的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三)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中央单位)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第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